“五洋案”7亿赔付执行终于尘埃落定 耗时6个月赔付一波三折两中介曾坚称履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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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洋案”7亿赔付执行终于尘埃落定 耗时6个月赔付一波三折两中介曾坚称履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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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资本眼记者 高艳云 北京报道 赔付过程一波三折,曾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2021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之一的“五洋债”案,终于迎来了赔付执行完毕的一刻。

3月25日,杭州中院发布关于“五洋债”案件案款发放公告,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大信所)、大公国际、锦天城律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相继生效,共计涉及总标的7.03亿元。

实际上,“五洋债”案的赔付执行并不顺利,从2021年9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至今,已经过去6个多月。期间,杭州中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约谈履行方案。立案执行后,多次组织召开执行协调会,并发出通知敦促各方依法履行。大信所和大公国际两家中介机构提出种种理由进行拖延,但最终结果是案款全部得到了赔付。

法律专家表示,“五洋债”案对于原告的赔付虽已尘埃落定,但这个案件对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后续启示和影响却未必了结。

“从某种意义上看,‘五洋债’案的判决和其后的中安科、康美药业等判决推动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新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司法解释的出台,弥补了这些案件上有关责任主体和责任要件上所引发的争议。”专家表示,本案中部分承担责任不足的共同被告会否遭到追偿、在多大金额范围内还会承担后续责任,还需持续观察。

7.03亿元赔偿已执行到位

根据判决,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所就案件总标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对上述债务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锦天城律所对上述债务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杭州中院启动执前督促程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约谈履行方案。立案执行后,多次组织召开执行协调会,并发出《敦促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的通知》,敦促各方依法履行。

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所、大公国际、锦天城律所陆续履行案款,截至3月24日,立案执行案件的案款已执行到位,其中陈志樟履行15万元,德邦证券总计履行5.755亿元,大信所履行1亿元,大公国际履行644.54万元,锦天城律所履行3594万元。

而就在两个月前的1月21日,首期案款发放仅三分之一左右。

“五洋债”案作为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也是全国首例证券纠纷领域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

2020年12月,杭州中院对“五洋债”案作出一审判决,此后,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所等其余5名被告均选择了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五洋建设董事长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所承担487名自然人投资者合计7.4亿元债务本息的连带赔偿责任,锦天城律所和大公国际资信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在5%和10%范围内承担上述债务的连带赔偿责任。

今年1月21日,杭州中院发布公告称,当日发放“五洋债”案件首期案款2.565亿元。其中,德邦证券履行2亿元,大信所履行4500万元,大公国际履行150万元,锦天城律所履行1000万元。

会计所和评级机构各种理由拖延

“五洋债”案的赔付过程颇为曲折,部分中介“软磨硬泡”,各种拖延称无力负担。

比如,2020年收入18亿的大信所此前在《关于“五洋案”执行履行方案的说明》中即提出,“五洋债”案二审判决后,在业内引起强烈震动,并影响到客户续聘和新承接。全体合伙人和员工认为,以大信所现有的合伙财产权益情况,根本无力承担如此巨额的赔偿责任,部分团队已经离开。

大信所始创于1945年,1985年重建,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重建后成立的第一家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其官网信息显示,2020年实现审计业务收入18.32亿元,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20年“百强所”综合排名第十一位(本土所第七位)。

公开资料亦显示,目前有200多家主板、新三板、创业板客户已公告聘任大信所,还有拟上市公司的IPO项目亦有大信所身影。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月24日,大信所上市公司客户已公告的2021年报审计费用总额已经超过1亿元。

至于评级机构,1月21日杭州中院发布的公告显示,当日发放“五洋债”案件首期案款,其中大公国际履行仅150万元,不足履行额的四分之一。

大公国际在此前的执行方案中指出,公司作为国有控股的评级机构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作为“评级行业国家队”,需考虑公司及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公司短时间内履行“五洋”判决存在诸多现实困难。

大公国际称,截至2022年1月18日,其账面资金仅400余万元,同时还需发放员工1月份工资。同时,公司现金流紧张加剧,进一步降低了大公国际履行“五洋案”判决的能力。充分表达困难后,大公国际提出了分3-5年偿付的“履行方案”。

大公国际成立于1994年,其官网显示,成立28年来,大公国际独立研究制定国家、地方政府和行业的信用评级标准,推动国内债务工具的创新设计与推广应用,先后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香港特别行政区、70多个行业的近万家企业进行信用评级。相关信息显示,大公国际目前跟踪评级客户有近500家。

“五洋债”案对中国证券市场后续启示深远

“五洋债”案影响较大,不仅成为去年影响最大的商事案件之一,而且为法律学界及实务界高度关注。

今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评选的2021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推出。此次入选的十个商事案件,均为2021年度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已判决生效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其中排名第一的即是该案件。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郑彧告诉央广资本眼记者,“五洋债”案对于原告的赔付虽已尘埃落定,但这个案件对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后续启示和影响却未必了结。

郑彧指出,在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强监管“背景下,“五洋债”的判决结果并不出意外,因为其符合过去二十多年我国证券法制建设发展过程中,从《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到历次证券法对于各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的立法态度的变迁过程,也能看出人民法院在法律条文框架下对于原、被告各方主体利益最大程度的平衡。

“从某种意义上看,‘五洋债’案的判决和其后的中安科、康美药业等判决推动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新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司法解释的出台,弥补了这些案件上有关责任主体和责任要件上所引发的争议。”郑彧如是称。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认为,“五洋债”案赔偿款全部执行到位,体现了高效执行生效判决、切实保护投资者原告利益的司法取向,落实了受害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机制求取赔偿的“获得感”,预计该案结案对于未来证券市场上,虚假陈述的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将会产生深远影响。

“本案中部分承担责任不足的共同被告会否遭到追偿、在多大金额范围内还会承担后续责任,关系到民法典、证券法、相关司法解释上的具体规定如何解释适用,还需要持续进行观察。”汤欣指出。

资深注册会计师、知名财税审专家刘志耕表示,“五洋债”案让各中介机构在从事相关中介工作前明确自身可能承担的经济赔偿和行政责任,这对相关责任人是一种很好的职业警示;可以在事发后便于法院对相关中介责任人所存在问题及问题大小的定性、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和责任大小的判断以及应该受到何种处理处罚等问题,顺利进行审理和判决;避免相关责任人之间互相推诿,以至于对赔偿的多少和责任的大小讨价还价。

此外,刘志耕指出,现在类似案件的审理拖的时间太长,对案件双方都是很大的影响和损失,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我们的法律不明确。

“双方当事人都拖不起,不利于市场经济的规范、有序和顺利发展。”刘志耕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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